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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两被告人非法电鱼被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作者:黎英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9-10 浏览次数:29083

    近日,我院对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梁某某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4年5月1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梁某伙同梁某某、“黎某”驾驶一艘电渔船在西江封开县江川镇河段电鱼,由梁某某驾驶船,梁某负责电鱼和捕鱼。2014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当三人驾船至封开县江川镇介首村委会与料塘村委会交界处对开西江江面时,被广东、广西两省渔政联合执法队查获,“黎某”弃船逃跑。渔政人员在三人所驾的船上缴获鱼20公斤。

    我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和广东省《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珠江在广东省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均属于珠江禁渔期制度适用的禁渔水域范围,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而案发地点是属于以上适用禁渔水域范围,故应当适用禁渔期制度。被告人梁某、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梁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判处;综上,本院依法对两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判处,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