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妨碍公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妨碍公务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4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无钱购买毒品,于是持刀向其父亲陈水葵索要毒资。其父亲假装答应后,步行至封开县公安局杏花派出所报警。封开县公安局杏花派出所民警接报后,组织警力对陈某某进行抓捕时,被告人陈某某持刀反抗,将民警梁某放、何某东二人的警用盾牌砍烂,并致二人受伤。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警用盾牌损坏及两名警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判处。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