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石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10月,被告人石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林某某(1999年5月17日出生),随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2、3月开始, 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林某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最终导致被害人林某某怀孕,并于2013年12月19日足月产下一男婴。经鉴定,石某某的血样与林某某产下男婴血样符合亲生关系。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被害人林某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造成被害人林某某怀孕分娩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石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是确立恋爱关系后发生性关系,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且被害人在生育后一直与儿子在被告人家中生活,并由被告人抚养;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综上,我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