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欧某某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购买建筑顶木,但因价格问题最终无果,被告人要求退还定金而被害人未及时退还,双方产生矛盾纠纷。2015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与苏某某到陆某某临时搭建的工棚找到陈某某,被告人欧某某与被害人打招呼后就当场使用推到、扠颈及用菜刀刀柄殴打等暴力手段殴打陈某某,并当场拿走陈某某的一台酷派黑色3.5寸智能手机,随后与苏飞英逃离现场。经依法鉴定,被抢手机鉴定价格为160元;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