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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做手术被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4-07-15 浏览次数:28129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给自己或家人购买一份健康保险以备不时之需,何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后因患上脑垂体瘤住院治疗。但后续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这是为啥?

基本案情

花钱购入重疾险,真生病了却不能理赔?

2023年10月底,何某被确诊为脑垂体瘤,由于病情轻微,医院出具的处理意见为可以不用药物治疗,仅需观察。
    此前,何某曾为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因脑垂体瘤属于保险约定赔付的疾病种类,他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何某没有进行手术治疗。

是否做手术成为理赔的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辩称,何某未进行手术,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理赔条件,故不予赔付。
几经争执沟通无果,何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封开法院,请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法院审理

保险人应该对格式化免责条款作充分说明

封开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脑垂体瘤属于赔付的疾病种类,根据原告何某提交的诊断证明,其所患疾病符合双方保险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同时,案涉保险合同中限制了治疗手段为“实施手术或放射治疗”,而该内容并不属于对脑垂体瘤症状及程度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实际上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限制了投保人获得理赔的权利,属于格式化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需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否则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无效。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已经对原告进行了电话回访,故认定已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但经审查,保险公司在电话回访中仅询问了何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向其确认是否投保并告知其等待期、保费等,但未就脑垂体瘤的理赔条件等特别提示何某进行注意,何某作为普通人,在未收到保险公司的特别提示和解释说明情形下,难以准确理解和识别隐性免责条款,故依法认定该条款对何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治疗方式,保险公司应理赔!

而且,只有“实施手术或放射治疗”才能获得理赔,不符合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在患病时得到经济保障。对治疗方式的限定,显然不符合民众的通常理解和合理期待。原告在罹患疾病时有权选择更符合疾病实际治疗需求、手术风险更少等更加科学的治疗方式,而不是为了获得理赔去选择手术治疗,遭受更多风险和痛苦。
    综上,原告何某确诊的脑垂体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符合理赔条件,故封开法院依法支持了何某的理赔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

消费者要理性分析自身情况,切忌盲目跟风,根据个人需求挑选合适的保险,选择值得信赖、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种类,认真研读保险条款,着重关注投保条件、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等。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消费者应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客观填写健康状况问卷、投保单等情况。

建议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秉承诚信的原则,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应坚持以人为本,符合医学发展的客观需求,尊重被保险人选择合理医疗的权利,不断完善保险条款和理赔标准,切实为被保险人提供合理便捷的保险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相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第一款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