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阳光明媚的一天,年过五旬的吴某在公园散步。突然,一片巨大的棕榈树枝“咔嚓”一声坠落,将吴某当场砸晕。
附近的群众见状立即报警,并将吴某紧急送医院抢救,此后近半年时间,吴某辗转各大医院住院治疗,花费9万余元医疗费。经鉴定,吴某的颈3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都怪负责公园管理的绿化公司没有及时修剪枯枝,让我的家人遭受无妄之灾,他们应该赔偿我家人的所有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将把他砸伤的林木的管理方某绿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
法庭上,绿化公司辩称,树木掉落属于自然事件,公司已经对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定期巡视、维护并设置警示标识,尽到了管护职责,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树枝有掉落风险,她应该自己承担一切损失。
庭审现场,双方就“谁来赔”这一问题争得面红耳赤。那么,这场“天降树枝”的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和绿化公司的责任划分,责任划分决定了这笔损失究竟由“谁来赔”。
本案中,双方均主张自身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时正值秋冬时节,是树木枯萎易掉落的季节。根据绿化公司作业表显示,在事故发生前两个月内,绿化公司未对案涉棕榈树进行修枝、修剪等工作,并未充分尽到养护职责,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案涉棕榈树存在危害他人安全时设置明显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消除危险状态。
且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当时出现了因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使树枝掉落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第三人故意摇晃折断树枝或在树上采摘等原因造成树枝掉落,因此,棕榈树枝叶折断表面上看是自然原因造成,但林木折断的事实本身已经说明林木没有得到及时和良好的维护,绿化公司作为管理人,其对林木的管理、维护没有达到维护公共安全的程度。
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绿化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现有证据显示,吴某在公园散步当天并没有大风、大雨、台风等不适宜出门的情况,其作为普通群众在案涉公园正常散步,案涉棕榈树比普通人身高高出多倍,不应该强求其在散步过程中时刻抬头预防树枝掉落,该预见义务已经超过一般普通人的认知范围,因此,吴某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绿化公司向吴某赔偿尚欠的损失总额2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树木尽到注意义务,要定期对林木进行修枝、修剪等工作,在林木可能存在危害他人安全时,要设置明显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状态,防止树木出现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
此外,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正常的生活中,遇到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自身损害的,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同时,在遭遇恶劣天气时,尽量不要到林木、悬挂物体的墙壁下,时刻注意自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