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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发出首份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6 浏览次数:12117

近日,我院依法向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宾某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是我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2019年9月24日上午,我院渔涝人民法庭在开庭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宾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因房产、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暂时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原告遂撤回起诉。庭审结束后,原告伍某守在法庭门口,用废弃的电线对刚走出法庭的被告宾某进行鞭打。宾某为躲避鞭打折回法庭,伍某却步步紧逼继续鞭打。法庭干警听闻响动后,立即前去阻止伍某的暴力行为,并及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伍某并无收敛,扬言要打断宾某的双腿而且不会放过她的家人,民警立即将伍某和宾某带回派出所处理。

次日,忍受不了丈夫所作所为的宾某到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伍某的家暴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宾某的人身权益,并且申请人宾某有再次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申请人宾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我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人身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伍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宾某及申请人的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伍某骚扰、跟踪及以其他方式进行辱骂、威胁申请人宾某及申请人的亲属。如伍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寄语:

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我们强烈反对和谴责家庭暴力。当家庭中弱势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一方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要注意保存好报警回执、就医证明、验伤报告等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一并出示,以便让法官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更好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