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破解执行难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院集中精力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力争每一起涉民生案件都能得到妥善解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近日,我院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4年底,钟某源、罗某权雇佣梁某海等人在山场伐木时,梁某海左脚大腿和小脚受伤,在广西梧州工人医院治疗47天,住院治疗期间做了6次手术,共花费医疗费87629.7元。经鉴定,梁某海左下肢的损伤为六级伤残。2015年梁某海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源、罗某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我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钟某源、罗某权赔偿梁某海损失156592.3元。
判决生效后,钟某源、罗某权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2017年8月,梁某海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钟某源、罗某权支付赔偿款及延迟履行所产生的利息共计250005元。经我院“四查”,划拨被执行人钟某源、罗某权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283.34元。后我院执行干警穷尽措施调查,未查找到钟某源、罗某权的具体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不“终结”。2019年3月17日我院执行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梁某海提供的线索,跋山涉水前往被执行人钟某源家中找寻无果,遂贴传票依法传唤其至法院。次日钟某源到我院执行局,我院执行干警向他说明申请人家中的困难,劝说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屡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他作出司法拘留并处5000罚款的决定。迫于执行压力,钟某源意识到不履行的严重性,他主动联系罗某权筹备赔偿款。
6月19日,被执行人钟某源、罗某权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梁某海到我院,在执行干警的耐心协调下,双方达成了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3万元的和解协议。钟某源、罗某权当场付清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