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宗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封开县江口镇扶来村委会与台洞村委会交界处和另一名村民一起捕捉一条长2米多、重约20斤的蟒蛇。被告人吴某某想将该蟒蛇据为己有,经协商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下蟒蛇,并于当天傍晚将该蟒蛇宰杀。后吴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捕猎、宰杀的蟒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切不可图一时之利而对野生动物捕捉甚至杀害,此案的审理告诫大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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