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李飞连因拒不履行我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我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卢秀芳与李飞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6月19日判决被告李飞连赔偿卢秀芳11344.0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飞连以卢秀芳没有提供发票原件为由,拒绝对卢秀芳进行赔偿。卢秀芳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我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2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李飞连在2013年3月1日前履行侵权赔偿款11456.02元给卢秀芳。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在2013年4月25日、2013年5月27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李飞连到法院,但其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法院。2013年12月11日、12月24日及2014年2月11日执行人员到李飞连住处找其商议赔偿款事宜,均商议无果。李飞连于2014年8月,对其居住的楼房加建了两层。李飞连在有能力对楼房加建的情况下,也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我院根据被告人李飞连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飞连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案的判决,是我院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的一个缩影。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穷尽执行措施,确保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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