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审理原告莫某富、梁某诉被告黄某生、莫某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对案件进行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15年10月16日,被告黄某富驾驶被告莫某笼的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的儿子莫某某和被告莫某笼在封开县境内的S266线103KM+950M,因夜间行驶遇急弯路段未降低车速,加上车辆有缺陷,导致车辆失控倒地与路边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儿子莫某某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黄某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儿子莫某某和被告莫某笼无责任。 由于原、被告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因其儿子莫某某在本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当事人原本均是朋友,三个家庭平时的关系良好,只是由于这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意见不一,才引起纠纷。为了化解这三个家庭的矛盾,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承办法官对本案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用朴实易懂的语言将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当事人诠释透彻,让他们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从而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经过承办法官不懈的调解工件,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两被告并且当场支付了首期赔偿款5万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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