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摇珠通知书
(2019)肇封法技鉴字第7、8号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肇庆粤绿贸易有限公司
封开县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肇庆粤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封开县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田卫国、黄启文、刘少武、冯炜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即(2019)粤1225民初371号、(2019)粤1225民初266号案)的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合并摇珠选定鉴定机构:
1.对(2019)粤1225民初371号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刘少武身份证及《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署名的“刘少武”签字和手印进行笔迹和手印真伪进行鉴定。
2.对(2019)粤1225民初371号案署名栏“刘少武”签字与《最高额保证合同》封面页和第一页的手写内容进行形成时间鉴定。
3.对(2019)粤1225民初266号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刘少武身份证及《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署名的“刘少武”签字和手印进行笔迹和手印真伪进行鉴定。
4. 对(2019)粤1225民初266号案“刘少武”签字与《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一页的“合同编号:封开农信(2016)高保字第14540012271号”以及第一条内容中的手写内容进行形成时间鉴定。
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册的文书鉴定机构中产生。摇珠时间定于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一楼摇珠室进行摇珠选定委托鉴定机构。本次摇珠按顺序先选定一个机构进行委托鉴定,再选定另一个机构为候补的委托机构,在第一个委托机构因故不受理委托鉴定时,则自行委托第二个候补委托机构进行鉴定。对本次摇珠有异议的,可在摇珠前三天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双方当事人如不能到场参加摇珠的,可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参加摇珠。如不按时到场,摇珠正常进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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