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民生
莫其友
德庆县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德庆县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封开长旺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8)粤1225民初295号、(2018)粤1225民初294号、(2018)粤1225民初293号三案原告聂民生、莫其友诉被告德庆县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封开长旺分公司、德庆县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需要,对以下项目的损失进行合并摇珠选定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对粤H12199号客车被迫停运1096天(从2015年3月25日暂计至2018年3月25日)的营运损失进行评估。
2、对粤HV1312号客车被迫停运730天(从2016年4月27日暂计至2018年4月27日)的营运损失进行评估。
3、对粤HV1323号客车被迫停运730天(从2016年4月27日暂计至2018年4月27日)的营运损失进行评估。
摇珠选定的评估机构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中产生(详见以下列表的评估机构)。摇珠时间定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五时三十五分在本院一楼摇珠室进行摇珠选定委托评估机构。本次摇珠按顺序先选定一个机构进行委托评估,再选定另一个机构为候补委托机构,在第一个委托机构因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评估时,则自行委托第二个候补委托机构进行评估。对本次摇珠有异议的,可在摇珠前三天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双方当事人如不能到场参加摇珠时,可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参加摇珠。如不按时到场,摇珠正常进行。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