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木生
罗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木生与被告罗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需要,对原告刘木生的以下事项进行摇珠选定鉴定机构:
对刘木生因本次交通事故而发生的治疗费进行鉴定。
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册的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中产生(详见以下列表的鉴定机构)。摇珠时间定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一楼摇珠室进行摇珠选定委托鉴定机构。本次摇珠按顺序先选定一个机构进行委托鉴定,再选定另一个机构为候补的委托机构,在第一个委托机构因其他原因无法作出鉴定时,则自行委托第二个候补委托机构进行鉴定。对本次摇珠有异议的,可在摇珠前三天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双方当事人如不能到场参加摇珠的,可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参加摇珠。如不按时到场,摇珠正常进行。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