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冬生:
原告杨志勇诉被告陈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冬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志勇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计算,以23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6元,由被告陈冬生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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