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宗盗伐林木罪案件,被告人罗某犯盗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罗某因早年父母离婚,跟随父亲生活。由于其成长在一个单亲家庭,缺少家庭温暖,得不到家庭的良好教育。从初一开始,被告人罗某就辍学在家,经常与社会不良青年来往,且曾因打架、偷窃等行为被公安机关责令家长从严管教。
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罗某电话联系罗某某(已判刑),提出盗伐林木变卖来换钱的建议,得到罗某某的同意。罗某某得知封开县江川镇界首陈原(地名)山场有林木,于是在同年3月17日晚上,罗某某驾驶自己的拖拉机搭载被告人罗某携带油锯和刀一起到陈原山场盗伐桉树。由罗某某负责用油锯砍木和制材,被告人罗某负责削枝丫,二人在装满一车木材出到界首陈原山场路口时,被埋伏在路口的群众李某等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面积为0.5亩,活立木蓄积4.397立方米,木材材积3.078立方米。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罗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