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团伙案件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5 浏览次数:9959

11月14日,我院对被告人黎燮兵、黎灿雄、石炬坤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黎燮兵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黎灿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石炬坤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黎燮兵、黎灿雄、石炬坤,以挖路、威胁停止运输等非法手段,控制封开县罗董镇上诰石场的石头运输,以明显高于市场价(220元-250元/车)强迫东莞市沃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接受每车300元的运输费。被告人黎燮兵、黎灿雄、石炬坤未经上诰石场方同意,擅自在上诰石场出产的方石上分别喷涂“兵”、“炬”、“毛”字样,限制上诰石场出售方石,强迫上诰石场将标记的方石卖给自己再转卖给石材商,从中赚取差价。综上,被告人黎燮兵、黎灿雄、石炬坤三人共同强迫石场接受300元一车运输费、强行标记石材,交易金额共达2646880元。被告人黎燮兵、黎灿雄、石炬坤以不能使用道路、停止运输等威胁手段,强迫东莞市沃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红利。强行阻拦他人在上诰石场打边角料,并以停止运输石头等手段威胁上诰石场无偿将花岗岩边角料交给他们处理。被告人黎燮兵、黎灿雄、石炬坤三人共同强行索取石场方20万元红利;被告人黎燮兵强行无偿拉走石场角石价值46400元,被告人黎灿雄强行无偿拉走石场角石价值600元,即被告人黎燮兵参与敲诈勒索数额246400元、被告人黎灿雄参与敲诈勒索数额200600元、被告人石炬坤参与敲诈勒索数额20万元。

被告人黎燮兵、黎灿雄、石炬坤以威胁手段在石场内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石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我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部份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30余名群众参加旁听,县电视台进行跟踪报道,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了深厚氛围。

我院对该起涉恶案件的公开宣判,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权威。充分体现了我院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今后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赢这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