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赴两场喜宴 年轻小伙酒后猝死

作者:冼颖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12-02 浏览次数:12362

    年轻小伙莫某连赴两场喜宴,后猝死于酒吧。家属把宴请者、劝酒者、酒吧经营管理者共18人告上法庭。究竟谁该对莫某的死负责?近日,封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死者莫某分别受被告欧某和被告谭某邀请参加乔迁喜宴,其后又受被告欧某邀请前往酒吧喝酒。期间,被告欧某、被告谭某及死者莫某的朋友(其中13名被告)不停地对莫某进行劝酒和碰杯,及提供毒品给莫某吸食。致使莫某因呕吐、胃溶物倒流堵塞呼吸道而身亡。另外,由于酒吧疏于管理和容留他人吸毒,原告请求追偿欧某、谭某等15人和酒吧经营管理者等3人死亡赔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719218.5元。

    那么,莫某的死到底该由谁来负责?

经法院审理查明,关于责任的划分问题,法院认为:

    1.莫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及过量饮酒和吸食毒品的危害性有清醒的认识,并对危害自身行为有规避的义务,但莫某却放任此行为,造成身体受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 关于酒宴的组织者和酒吧经营者的责任分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欧某宴后邀请贺客到酒吧玩乐,是活动组织者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反而提供毒品给宾客吸食,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酒吧经营者李某、孔某因疏于健康提示和安全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而另一喜宴的组织者谭某,在喜宴中已经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莫某到酒吧后的受害结果不应归责于被告贪某。

    3.被告梁某向被告欧某要取毒品后提供给死者莫某等多人吸食,应承担部分责任。

    4.本案其他被告(莫某的同饮者),因原告未能提供上述被告在与莫某共饮时存在明知其不能饮酒而强迫其饮酒或者有怂恿、鼓动莫某饮酒的相关证据,况且莫某前往酒吧前仍处于清醒状态,在酒吧期间亦未通过行为或言语向上述被告提出自己身体不适需要帮助,莫某在酒吧外晕倒被发现后,被告及时将其送医救治。因此原告对同饮者的追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认为死者莫某应承担90%的责任,被告欧金某承担6%、梁某承担2%,李某和孔某各承担1%的责任。

    每一个人都有对自身健康负责的义务,没有谁能为你的健康埋单。为了自己,为了家人,喝酒量力而行,毒品更当远离,莫让意外来的比明天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