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为车辆入户,两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冼颖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7-17 浏览次数:12635

     2014年7月,在公安机关依法对过往车辆检查时,发现一辆与车辆登记信息不相符的凌志汽车,经调查后把两名涉嫌买卖国家公文为汽车非法办理入户手续的嫌疑人抓获。近日,封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两名被告人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两个月。

    2012年初至2013年底期间,被告人陈某和邓某利用伪造的购车发票和机动车合格证等材料,为他人在肇庆市区和封开县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并收取每辆车18至20万的费用,共计30余辆。

据被告人陈某供述:从事保险工作的他以前就有帮人办理二手车入户和年审等工作,也曾有人咨询他能否替没有购车发票的汽车办理入户。在认识邓某并得知其能弄到购车发票与机动车合格证后,其也开始用购得的发票与合格证帮人办理入户,并从中获利。

    两被告人表示:购车发票与机动车合格证均是从邓某父亲邓某某(在逃)手中获得,一套手续需要8-10万元,再委托中介梁某为客户办理居住证,再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期间梁某收取3000-8000元不等的手续费。

    经审理查明:陈某与邓某两被告为邹某等人在肇庆市区和封开县共办理了三十余辆进口的丰田牌兰德酷路泽小汽车的入户手续,二人使用的假发票和机动车合格证均是由被告人邓某的父亲邓某某(在逃)出售或提供。二被告人拿到客户资料和伪造的购车发票和机动车合格证等相关办理入户手续的材料后,交给梁某(另案处理),并由梁某在封开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与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